为改善我市大学生住房条件,满足大学生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乐陵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乐办字〔〕9号)有关规定,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对以下符合拟入住乐陵市大学生公寓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为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可向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反映。个人反映须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映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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