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策,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次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应在巩固前期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集中整治以下问题:

  (一)单位“吃空饷”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个人“吃空饷”问题。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强化责任,认真组织核查

  (一)2015年1月,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2015年1月底前,各级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在2015年2月上旬,将《“吃空饷”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主要内容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及省直部门(单位)深入开展“吃空饷”集中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管理职能,严格监督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县以上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对在“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要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日常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在内部定期公示,并对反映的情况及时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扎实有效

  按照中央要求,我省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由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为集中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在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附件:1.山东省“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统计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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