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切实做好德城行政区(包括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下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具体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2不动产登记起始时间和办理机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德城行政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隶属于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受理经办,颁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办理土地、房产、林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自年8月19日起停止办理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仍由农业部门办理。

3证书换发。

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林产等各类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变换的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4办理地点。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位于德州市东风东路号,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申请办理,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详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咨询电话-

特此通告。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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