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要花多少钱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6273005.html 近日 德州市公安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地方立法计划 代起草了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于年12月19日前 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您的意见 联系我们,反馈您的意见▼ 、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八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养犬登记中犬证和犬牌的办理发放、犬只免疫、犬只捕捉、收容管理、环境卫生、无害化处理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养犬管理服务费由犬只登记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本级财政,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十条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在以下时限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以及相关标准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六)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四)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五)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犬只免疫证明;(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受理养犬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标识。对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送犬类留检所按弃犬处理。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签注手续。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应每年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二)犬只死亡、失踪的;(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或者重点管理区外饲养的。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期满未按照规定签注的,由原登记机 (九)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十)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四)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成年人携犬外出,未用犬绳(链)牵引或犬绳(链)不合标准,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五)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须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第三十六条 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或者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相关机构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和犬类诊疗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第三十七条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养犬扰民累计被举报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由登记机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ezhoushizx.com/dzxw/1209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