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某县食品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某县食品公司于年12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某县某镇某村,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饮料。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该公司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年2月27日,所在镇政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该食品公司在镇政府以西1公里路南处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年2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品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搬迁新址后,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手续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实际进行生产、经营、销售。该食品公司负责人称年9月份迁至新址以来,共进行了两次试生产,以零价格免费送往成都等地。执法人员对生产场所和工具设备予以查封。年3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县食品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该食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某县法院判决驳回该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期间,在本院及行政争议和解中心主持下,某县食品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县食品公司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涉案行政争议一并化解,无其他争执。

本院认为,某县食品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院及行政争议和解中心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一并化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某县食品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达成的行政和解协议有效;二、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某县法院行政判决不再生效。

以判决方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发挥司法确认程序保障和解成果的作用,强化了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最大程度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行政审前和解工作作为多元化解纠纷的途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其提供了新思路,本案审理过程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且为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判决确认有效的形式将和解协议内容固定下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予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发展、过错程度等实际问题,力争在行政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寻求利益平衡。本案的成功和解,缓解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在适当惩罚的基础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温馨提示:因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ezhoushizx.com/dzsh/13553.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