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26号文件进一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保护全省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2‰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一)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确定测报对象,指导全省监测预报工作。各级政府要分级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落实设施设备和人员,组织实施监测预报工作。要加快研发、推广基于实时定位和无线网络传输技术的管理系统,建立集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监测预报、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开放性综合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加强专职、兼职测报员队伍建设,每村至少有1名兼职测报员。到2020年,建成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测报站,形成完整高效的全省监测预警体系和检疫御灾体系。要突出抓好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灾情监测,对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设立中心测报站,建立地面监测和空中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设立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公众报告平台,拓宽疫情灾情发现途径。

  (二)加快推进检疫审批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审批事项的清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规范实施,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和督导,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留空档。要不断完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审批服务平台,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重点抓好种苗产地检疫,做好造林绿化苗木、木质包装材料、食用林产品等全过程检疫责任追溯监管体系建设。对于特大疫情发生区,要依法设立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认真开展国内植物调运检疫工作,强化国内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疫木加工的检疫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积极创新防治机制。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社会化防治进程,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开展政府向社会购买疫情除害、监测调查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大力推行国家和省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防治监督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依法查处违约、违规行为。

  (四)坚持分级管理和科学防治。切实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分级管理制度,省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春尺蠖、悬铃木方翅网蝽等高风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市、县(市、区)确定重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种类,并组织开展防治工作。要积极转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式,强化抗性种苗培育、森林经营、生物调控等治本措施的应用,提高林分防御灾害能力。要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天敌防治等无公害绿色环保措施,有效保护水源、土壤、非靶标生物和人畜安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态修复、造林绿化、森林经营中,并切实抓好落实。

  (五)加强防治基础和应急防治能力建设。各级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重点加强基层防治检疫机构基础设施和应急防治能力建设。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示范站建设标准,市、县级政府要按照标准落实示范站建设任务,力争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建成1个县级示范站,大幅度提升防治检疫测报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规范的应急防治流程,纳入公共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导航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应急防治指挥系统,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保障措施

  (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把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重点支持检疫性、危险性和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各级要积极采取政府投资、群众集资、政策扶持、部门出资等方式筹措防控资金,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要按照《山东省森林保险条款》和《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争取金融机构对林业信贷支持,防范、控制和化解森林经营者经营风险。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经营者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林业、民航等部门要支持通用航空企业拓展航空防治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防治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三)完善防治法规制度。研究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检查验收等管理办法。制(修)订防治检疫技术、林用农药使用、防治装备等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检查验收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违规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各地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密切跟踪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加强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防治检疫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组织构架、人员力量、监管体系与本地防治任务相适应。强化培训教育,重点加强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培训,提高防治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推动防治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健全目标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加强航空和地面防治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等建设。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当地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临时指挥机构,及时启动防治应急预案,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黄河河务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航空防治作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各类建设工程及园林绿化要引入检疫证书管理机制,确保绿化苗木、花卉等植物不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境外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农业、林业、环保、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

  (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相邻市、县、乡级行政区间联防联治机制,强化毗邻地区的防治工作,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市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要协作配合,确保防治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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