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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着力抓好建筑工地、环卫保洁、物业和房地产、公园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区域和行业疫情防控,统筹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住建领域民生保障、乡村振兴和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

《意见》中有一些“硬核”内容,可能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小编进行了梳理,继续来看一下。

1、跳广场舞得再“缓缓”。

《意见》在加强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内容中提出,疫情期间,加强秩序管理,对广场舞等集体性活动进行劝离,依法查处各类流动商贩。关闭景区广场内封闭式展馆以及各种游乐设施,禁止在景区广场内举办集会、庆典、游园等活动。

2、物业管控不能松。

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调度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小区人员出入各项管理规定,在小区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加强对外来人员、返城返乡等人员登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创新房地产营销方式。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支持售楼处、中介机构门店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恢复营业。支持企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广告等方式发布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相关宣传信息,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

4、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对在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将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为地上施工一层,将高层、小高层建筑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原来的地面以上1/3调整为1/6。

5、妥善处理延期交付。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年6月30日前申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顺延3个月缴纳尚未销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减免公租房租赁费用。

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疫情防控期间按其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2倍发放。自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7、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

对因疫情防控延误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家庭,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

8、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弹性管理。

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同时,申请缓缴不影响企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元,最高不超过元。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由工作单位开具证明,本人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逾期行为核销。不作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9、对相关企业给予信用激励。

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年底前申报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其中,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提高一个等次,在年申报各类资质、奖项时作为最高等级信用企业对待。

《意见》还对抓好城乡融合发展、城市品质提升、城市管理、污染防治等其它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附文件原文)

来源:奏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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