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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终于判了!三年前的这个电力设施外破的案子终于有了圆满结局!

10月11日,江西新干县供电公司电力警务室的刘永忠和陈启志,刚刚从新干县人民法院出来,脸上洋溢着喜悦。刘永忠扬起手中的判决书,边走边开心地说:“判了!终于判了!三年前的这个电力设施外破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年,原告江西新干县供电公司根据规划在县城东大道鼎盛大桥敷设电力设施,在大桥西边边缘放线槽内预埋了三根电缆线,并将放线槽用水泥板盖好。被告扬子设备安装公司承包了新干县城市天然气供气工程,并雇佣被告李跃武、陈金信等人具体安装。

年12月4日15时左右,李跃武、陈金信等人在鼎盛大桥西侧安装供气钢管,在焊接钢管过程中,将放线槽内的三根高压电缆烧毁。公安机关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调查。电缆烧毁后,原告对损毁电缆工程进行了修复,经鉴定,修复费用为元,被告在赔付了30万元后,拒不赔偿其余损失。

法院初步审理时,被告提出申请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电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原告也就被告李跃武的反诉进行了答辩。新干县人民法院委托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对因火灾烧毁的电缆线路的修复费用进行了重新鉴定。由于被告讨价还价,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导致这一鉴定一拖就是三年。在法院和原告多次催促下,年8月22日,该中心作出了第76号鉴定意见,受损电缆修复评估值为元。

年9月22日,新干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跃武承包新干县城市天然气供气工程时没有取得相应资质,雇佣的施工人员亦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在焊接过程中,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又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焊渣掉进放线槽内,引燃原告的高压电缆线,造成供电线路损坏,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承担部分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法院判决李跃武、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西新干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失元,扣除其已赔偿的元,还应支付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李跃武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孙隽源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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