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明确分工,搞好配合非常重要。各相关部门将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多方位多渠道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将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作协议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防止过度医疗。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救助,并做好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在政策、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dezhoushizx.com/dzxx/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