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工信部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燃气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必须达到国Ⅴ标准;自年1月1日起,其他轻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

  二、自年4月1日起,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的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V标准;其他重型柴油车自年7月1日起必须达到国V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年第4号)。自年4月1日起,凡在外市注册登记转入我市的各类机动车,必须达到国V排放标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对达不到国V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年第12号),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报废,对逾期不办理报废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

  五、本通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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