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第12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10月31日前,待遇将陆续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分别为: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元、元、元、元的标准增加;

完全、大部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以我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50%、40%、30%确定;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发放,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上述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德州日报

编辑:赵斌

审核:刘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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