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8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公物拍卖管理,提高公物拍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公物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指定公物拍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定主体。《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为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省政府不再委托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二、关于申报程序。为了将公物拍卖纳入信息化、市场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促进公物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市要充分利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国有产权拍卖交易中的网络信息平台优势,积极推进全省公物拍卖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的统一规范。具备条件的拍卖企业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专设的公物拍卖企业申报栏填写本企业相关情况,并准备相关纸质申报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报送企业住所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查和名单公布。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拍卖企业上报的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填报的情况进行对比核查,确定本市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分别通过网络传输和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了方便公物拍卖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和相关新闻媒体统一公布各市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单。

  四、关于监督管理。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物拍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公物拍卖信息网络。公物拍卖企业要接受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公物拍卖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为促进我省公物拍卖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我省产权交易市场作出更大贡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鲁政办字〔2004〕5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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