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德州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奖励范围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1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

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3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4

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5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6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7

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8

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9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10

“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11

交通肇事逃逸。

12

奖励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以上的奖励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0元。

不予奖励以下行为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奖励发放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实施细则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1月30日结束。

德州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

单位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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